这个案例的行政处罚基数取的是账外隐匿的收入的个税部分

*税一稽罚[2024]7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刘**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910.0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4-19

违法事实    你为*市*区*加油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已核实*市*区*加油站2020-2022年税前利润总额为7,284,286.72元(其中:2020年1,673,578.50元、2021年3,164,587.42 元,2022年2,446,120.80 元)。你单位在应*市*区*加油站(普通合伙)股份占比60%,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4,370,572.03元,(其中:2020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1,004,147.10元、2021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1,898,752.45元,2022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1,467,672.48 元)。经查,*市*区*加油站存在账外隐匿收入的情况,以上分配投资经营所得你未足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2020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004,147.1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85,951.49元,已申报个人所得税55,828.97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30,122.52元(其中: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3,985.36元占当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3.38%,账外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778.15 元)。 2021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898,752.4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99,063.36元,已申报个人所得税274,547.78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24,515.58元(其中: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8,645.00元占当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3.62%,账外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1,747.46元)。 2022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467,672.48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48,185.37元,已申报个人所得税439,067.58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117.79元(其中: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7,433.91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23%,账外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94.51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2021-2022年账外隐匿收入部分造成的少缴个人所得税19,820.12元处50%的罚款9,910.06元(其中:2020年罚款3,889.08元,2021年罚款5,873.73元,2022年罚款147.2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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