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法】向肖*刚收购农产品,而对方是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88份

喀税稽罚〔2024〕40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巴楚县*轧花厂(有限公司)三厂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7-01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88份,涉及金额合计10,338,095.60元。 你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向肖*刚农产品收购发票188份,货物名称为:*棉花*籽棉,销方名称:“肖*刚”(巴楚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额合计10,338,095.60元,其中:2020年12月19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60份,发票代码均为:065001800105、发票号码为:08407250-08407309,开具金额合计3,345,315.60元;2020年12月20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6份,发票代码均为:065001800105、发票号码为:08407420-08407435,开具金额合计891,291.20元;2020年12月22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73份,发票代码均为:065001800105、发票号码为:08407461-08407498、08407501-08407512、08407514- 08407532、08407539-08407542,开具金额合计4,128,886.70元;2020年12月23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7份,发票代码均为:065001800105、发票号码为:08407546-08407572,开具金额合计1,482,642.10元;2021年1月09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2份,发票代码均为:065001800105、发票号码为:08407754-08407765,开具金额合计489,960.00元。 经调查核实,上述18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棉花实际销售人和收款人是杨超、游继红、罗永会等38人,而你单位却将上述18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给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往来的巴楚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流水; 证据2.你单位开具的188份发票复印件; 证据3.你单位《籽棉入库付款明细日报表》、汇总表、明细表及情况说明; 证据4.巴楚县税务局移交的巴楚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函》及的涉案案件资料; 证据5.征管系统调取的2020年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12页、记账凭证复印件19页, 证据6.用来证明你单位资金流及企业资金支付情况。 证据7.用来证明你单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证据8.用来证明你单位188份发票对应的收购籽棉业务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2.虚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鉴于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且在5年内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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