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关于第三方平台开具发票、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事项

关于第三方平台开具发票、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事项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3-04-26

发布时间: 2023-05-05

留言内容:

您好,我司购买机票订购均通过携程商旅平台购买,对方开具电子发票给我们,对方开具经纪代理服务,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如果订购住宿也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对方开具电子发票给我们,对方开具经纪代理服务,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因此,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代订机票及住宿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若购买方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若购买方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者购买机票能够另外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且不属于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况的,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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