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真实交易取得私人承运人提供的第三方开具的运费发票,被稽查认定偷税处以少缴税0.6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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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75号

案件名称   无锡**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靖江市润源运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75207573、75207572,开票日期2019年9月25日,金额137614.68元,税额12385.32元,价税合计150000元,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单位将上述2份发票于2019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385.32元。上述发票于2019年入账,计入销售费用137614.68元,于2019年结转销售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137614.68元。 经查,邵银是负责运输的个人,不是靖江市润源运业有限公司的员工。邵银帮你单位运了三年的货物,但是一直没有提供发票,2019年你单位向邵银索要发票,邵银称其无法开具发票,但是可以提供其他单位的发票,于是就给了你单位靖江市润源运业有限公司的2份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靖江市润源运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为第三方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名称 无锡**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12385.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9.27元、企业所得税6818.81元60%罚款计11894.0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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