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税前列支未取得发票的销售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及预估费用,属于多列支出,被认定偷税、处少缴所得税0.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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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56号

案件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在2019-2021年期间列支销售费用3136228.35元,2020年摊销2860603.33元无形资产,2021年预估费用1732481.00元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经查上述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297884.19元,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297884.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48942.1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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