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收入5.6亿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台税罚[2024]5号

案件名称    东台市*农产品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该单位2019年虚假申报销售额146542674.59,2020年虚假申报销售额151682963.79,2021年虚假申报销售额136301210.8,2022年虚假申报销售额131076607.2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2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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