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普票,列支成本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珠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税稽 罚〔2024〕 **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自2018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支付费用方式共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1张,涉及价税合计金额1,903,700.00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涉案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2018年至2022年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2018年至202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等证据资料,上述发票对应货物均记入相应年度库存商品科目,且其中4张发票存在重复入账情况,金额合计354,800.00元;各年度结转成本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2018年187,021.00元、2019年319,648.00元、2020年999,431.00元、2021年665,969.50元、2022年86,430.50元。上述发票情况详见附件《珠海安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2年取得虚开发票情况表》《珠海安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2年取得虚开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表》。 你公司在检查过程中主张2018年至2022年存在实际支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未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并提供补开的发票等资料,要求追补至实际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各年度要求追补扣除金额为:2018年8,540.00元、2019年度20,825.00元、2020年度102,299.50元、2021年度26,739.00元、2022年度27,405.00元,详见附件《珠海安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2年实际支出补开发票情况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21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你公司在以前年度实际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而在本案检查过程中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实际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经调整计算,上述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况:2018年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78481.00(187021.00-8540.00)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178481.00×10%=17848.10元;2019年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98823.00(319648.00-20825.00)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298823.00×5%=14941.15元;2020年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97131.50(999431.00-102299.50)元,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44054.31元,调整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00-644054.31)×5%+〔897131.50-(1000000.00-644054.31)〕×10%=71915.86元;2021年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39230.50(665969.50-26739.00)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639230.50×2.5%=15980.76元;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9025.5(86430.50-27405.00)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59025.50×2.5%=1475.64元;上述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22161.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你公司在与广州同一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均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这十家公司开具的共21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并申报2018年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2161.51元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并申报2018年度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2,161.51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122,161.5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1,080.76元。

罚款金额(万元):6.10807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6-2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0MB2D019574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0MB2D01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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