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追缴

马**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11:08  来源:沧州市税务局

马**(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号

马**(略):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14日对你(地址:任丘市裕华东路****)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你自2016年11月3日起,将资金借给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截止2021年4月1日,应收回本金8735573元、利息340801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具体情况如下:

(1)经计算,任丘市人民法院认定你向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法院认定利息122301元,本息合计622301元。

(2)经计算,任丘市人民法院认定你向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5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认定利息1224000元,本息合计6324000元。

(3)经计算,任丘市人民法院认定你向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6919048元,此款包括此前发生的本息,借款期限1年,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利息1650571元,本息合计8579619元。

(4)经计算,任丘市人民法院认定你向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金8735573元,此款包括此前发生的本息,计息日期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认定利息3508014元,偿还100000元,剩余本息合计12143587元。

法院本金利息认定情况

借款期间

认定本息

认定本金

认定利息

偿还

2016.11.3-2017.11.9

622301

500000

122301


2016.11.10-2017.11.9

6324000

5100000

1224000


2017.11.10-2018.11.9

8579619

6919048

1660571

27253

2018.11.10-2019.5.9

8735573

7799619

935954

780000

2019.5.10-2020.8.19

11417992

8735573

2682419


2020.8.20-2021.4.1

12143587

8735573

825595

100000

利息合计



7450840


综上,你将资金借给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根据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冀0982民初1876号](该判决书已生效),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1年4月1日,认定你应取得利息收入7450840元,截至目前未实际取得。以上应取得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证明此项行为违法的证据有:任丘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2021)冀0982民初1876号]、任丘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卷宗[(2021)冀0982民初1876号]资料(借据复印件,马**转账凭证、任丘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郝**银行流水、任丘市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流水等)现场笔录等。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少缴增值税149572.42元,其中2017年11月增值税39212.66元、2018年11月增值税48366.15元、2019年5月增值税27260.80元、2020年8月增值税26558.60元、2021年4月增值税8174.2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以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以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00.29元。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少缴教育费附加3557.25元。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以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371.51元。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之规定,你未实际取得上述利息收入,此次暂不追缴相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税款、滞纳金,一般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为五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特殊情况”是指“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本案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检查组于2024年1月5日向你登记地址任丘市裕华东路群安里小区12号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冀沧税稽检通〔2023〕78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冀沧税稽通〔2023〕141号),2024年1月6日显示由你本人签收。以此时间为起点向前追征五年至2019年1月7日。因此本案涉及的2017年、2018年税费款,不再追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追缴少缴的2019年至2021年增值税61993.61元、2019年至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9.78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对你追缴少缴的2019年至2021年教育费附加共计929.90元。

(四)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对你追缴少缴的2019年至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19.94元。

以上涉及2019至2021年度税费款共计65713.23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任丘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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