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单位发放礼品、工资薪金代扣代缴造成少缴个税处以0.5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呼和浩特市***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税稽罚〔2024〕**

  发票违法

经对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期间涉税问题调查取证,发现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1)2020年10月记账凭证0021号凭证管理费用列支福利费141,592.92元,其中外单位人员发放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5.34元;
(2)2021年2月记账凭证0009号管理费用列支福利费138,309元,其中外单位人员发放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9.27元;  (3)2021年10月记账凭证0127号管理费用列支福利费91,320元,其中外单位人员发放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55元;
(4)2022年1月记账凭证0006管理费用列支福利费4,343元,其中外单位人员发放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3.13元;2022年1月记账凭证0018号管理费用列支福利费64,800元,其中外单位人员发放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9.86元;
(5)2020年-2022年工资薪金发放表、花名册、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发现2022年4月-2022年12月你单位存在37人次在其他单位任职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下,在***兼职取得劳动报酬情况,以上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该纳税人在工资薪金列支,未取得劳务报酬相关发票共计5,195,487.07元,按照工资薪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212.10元,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6,287.93元,造成少代扣代缴564,075.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9号)关于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规定:(一)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或者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发放礼品、

罚款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合计283,697.02元。

28.37

2024/6/25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11150100MB1652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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