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存在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税洛城公告〔2024〕**号)

发布日期:2024-0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

聂**(37290119******7513):

您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注销前的股东。山东**物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存在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请您联系我局,我局将依法为您办理相关事宜。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洛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文书领取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东街4185号

税务机关联系电话:0536-510096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洛城税务分局

2024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洛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

聂**(居民身份证号:略):

事由: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应享未享小型徽利企业优惠政策事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通知内容:

您为山东**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注销前的股东。该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由于自行判断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该企业存在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事宜。请您于收到本

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寿光市税务局洛城税务分局,我局将依法为您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洛城税务分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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