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涉嫌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涉税未结事项,不符合清税注销相关规定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02 15:2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一所 税通〔202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诗书路9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一所 税通〔20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一所 税通〔20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一所 税通 〔2024〕****号

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撤销《清税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362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通知内容:经核查,你(单位)涉嫌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涉税未结事项,不符合清税注销相关规定,本税务所决定撤销《清税证明》(**税一所 税企清〔2020〕****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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