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分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宁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2015年、2017年、2020年至2021年经营期间,你单位编造虚假的员工奖金发放清单,将管理人员、业务员应发年终奖金4621081.48元分摊到其他员工的工资中,并通过法定代表人王某君、总经理胡某辉及出纳王某珠等开户在宁海农商行个人账户发放(账号: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58238.80元,其中:2015年发放奖金1482037.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841.33元;2017年发放奖金1423595.58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39352.93元;2020年发放奖金873027.6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645.23元;2021年发放奖金842421.3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399.31元。2015年发放的奖金未计入到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2017年、2020-2021年奖金支出已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且已在税前扣除。你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3月29日补扣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58238.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58238.80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9119.4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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