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1106-20231110)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1106-20231110)

发布时间:2023-11-15

1.问:取得两处及以上的经营所得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纳税人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2.问:需要申报经营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5.问:企业改制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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