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0710-20230714)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0710-20230714)

发布时间:2023-07-17

1.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2.问: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

答: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左侧【预缴纳税申报】。

2.在【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已做人员信息采集且报送成功的投资人信息。点击【公共信息】后方的“修改”按钮,进行利润信息填写。

3.打开【利润信息】界面,填写收入总额等信息后点击【确定】。请您据实填写“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据。

4.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点击投资人【姓名】。

5.打开【预缴申报编辑界面】,第8行次“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自动进行填报。向下滑动滑块,点击23行次“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后方的按钮。温馨提示:若在工资薪金申报中已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经营所得不可重复扣除。

6.在减免扣除明细表当中,选择减免事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选择减免性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自动带出减免税额,确认无误后继续点击【确定】。

7.返回【预缴申报编辑界面】后,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确定】。

8.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后,查看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申报】。

3.问: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问: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问:网上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方式有哪些?

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者WEB端完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四种方式办理税款缴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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