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私户收款被查,个人银行账户、微信以及现金收取销售款未纳税,定偷税

滁税二稽罚﹝2024﹞2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定远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8,301.5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0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向零散户销售混凝土等产品,存在通过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谢*宗、王*广等个人银行账户、微信以及现金收取销售款,未申报销售收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通过不列、少列收入进行偷税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偷税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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