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为维持小规模纳税人及免税待遇,套打他人发票,好在还保持1%待遇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稽罚[2024]22号

案件名称    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通过套打他人发票的方式减少销售额,维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同时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达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共回笼货款112414439.67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共计111393575.13元。 (一)增值税 2021年你单位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1945268.8元,应补缴增值税19452.69 元。 2022年你单位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316427.37元,应补缴增值税3164.27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2616.96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查补增值税,相应追征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86.31元、教育费附加291.79元、地方教育附加194.52元。 202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79.11元、教育费附加47.46元、地方教育附加31.64元。 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5.42元、教育费附加339.25元、地方教育附加226.16元。 (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核定征收计算,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按查账征收计算。 2021年不含税销售收入46214566.3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72.89元,少缴印花税2441.60元;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44303393.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450.37元,少缴3916.12元;2023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0875615.1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131.34,少缴印花税2253.26元。 2021年至2023年合计少缴印花税8610.98元。 (四)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核定2021年不含税销售收入46214566.38元,应纳税所得额1848582.66元,应纳所得税额109858.27元,已纳所得税额10238.9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619.33元;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44303393.6元,应纳税所得额1772135.74元,应纳所得税额63606.79元,已纳所得税额9934.9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3671.8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0~2022年少缴增值税22616.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5.42元、企业所得税153291.18元,印花税8610.98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 11308.49元、282.73元、76645.60元、4305.5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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