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回复关于《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保障“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00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乔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保障“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和鼓励企业为银发打工人创造更加友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好的劳动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的建议。

近年来,为了顺应人口年龄结构转型需要,增进老年人生活福祉,国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退休人员直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再任职的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赡养老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赡养老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从2023年1月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三、养老机构提供服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现行税收立法权限,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限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均没有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权限。在上述政策外新增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政策培训和辅导力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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