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二手房交易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送达孙*《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4〕10号

孙*: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3号)、于6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4〕40号),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4〕4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4〕40号

孙*:(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与潘*卿的二手房交易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被查对象孙*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85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之规定,被查对象孙*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孙*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审理室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3号

孙*:(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 *)与潘*卿的二手房交易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被查对象孙*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85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完税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4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