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向股东分红未扣缴个税,补、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三罚[2024]33号

案件名称    徐州*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股东分红情况,我局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徐税稽三通(2023)20025】责令你单位提供2011年1月1日-2023年年7月31日期间对股东进行分红相关资料及账务处理凭证及股东领取股息、红利的相关资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提供了分红情况说明及股息分红明细表,结合你单位股东承诺收到的分红款数作为本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你单位向股东分红及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1.你单位2018年向股东分红855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71000元。 2.你单位2019年向股东分红1534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06800元。 3.你单位2020年向股东分红600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20000元。 4.你单位2022年向股东分红294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8800元。 以上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56600元。计算见《股东承诺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度“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71000元,2019年度“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06800元,2020年度“股息、红利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00元,2022年度“股息、红利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58800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小计3283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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