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理告知书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因违反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轻触开关、电磁继电器项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及浙江中继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工业项目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即你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建成达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缴纳未达到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解除*县人民政府与安徽阳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米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27日所签订的《轻触开关、电磁继电器项目补充协议》;2.安徽阳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米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向*县人民政府返还扶持资金158832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损失以该15883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款还清时止)。如对我单位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到安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逾期不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不要求听证。联系人:陈兰兰;电话:18895612209 ;地址:安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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