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返还扶持资金324.28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省*市*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市*区人民政府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赣0404民初1385号。因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柴招合﹝2022﹞2号)及《*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补充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扶持资金324.28万元,并以324.2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市*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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