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虚开发票,因超过五年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三稽不罚〔2024〕**号

衡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至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取得天津兆利来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0613966-00614000)金额3493179.22元、税额合计593840.48元、价税合计 4087019.70元,已于2015年11月认证抵扣税款593840.48元;取得天津鑫泰福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2534366-02534387、02534389-02534412)金额4591728.89元、税额合计780593.91元、价税合计5372322.80元,已于2016年7月认证抵扣税款780593.91元。经检查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共计1374434.39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增值税593840.48元、2016年7月份增值税780593.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8721.72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9692.02元,2016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9029.70元;教育费附加共计41233.03元,其中2015年11月份教育费附加17815.21元,2016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23417.82元;地方教育附加共计27488.69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1876.81元、2016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5611.88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基础信息报告表(金三导出)

2.企业登记状态、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金三截图)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金三导出)

4.申报明细查询(金三查询)

5.银行对账单企业、相关人员银行对账单

6.企业用电情况查询结果

7.外埠税务机关发来协查资料

(二)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偷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至我局发现已超过五年,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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