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税一稽罚〔2024〕12号
刘*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案 罚款
刘*支付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81,380.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检查调查期间你积极配合检查,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4号)第44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裁量基准“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未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528,828.26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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