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针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07月08日

*税一稽罚告〔2024〕**号

贵州***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一稽罚告〔20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存在直接走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你单位2024年3月开具3份数电票,发票号码为24522000000006351084、24522000000007343196、24522000000007548195,货物名称:酒,金额59900.98元,税额599.02元,价税合计60500.00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12室)领取。

联系人:汤金愿  黔税稽5201197008

黄  昆  黔税稽5201197011

联系电话:0851-85805034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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