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对某运输公司所使用ETC通行费电子发票和成品油发票抵扣问题作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无锡**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08 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执行单位无锡**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

无锡**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我局(所)于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梅泾村****)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ETC通行费电子发票问题

税务部门根据电子底账系统调取的数据信息和票根网提供的数据信息,并对你企业涉及运输业务的驾驶员进行了约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比对,发现的情况如下:(1)通过你企业上下游发票备注栏的车辆信息和路程信息与“票根网”和“电子底账”系统底层数据记录进行比对,税务部门未找到下游发票备注栏中的车牌号码在“票根网”和“电子底账”系统底层数据记录中出现,故判断你企业抵扣的ETC通行费发票不属于实际运输车辆,应不允许抵扣。(2)“电子底账”系统底层数据记录上的“车辆通行时间起止”字段和“金三”系统中发票开具时间比对,“车辆通行时间起止”和发票开具时间间隔比较大,间隔最长的达一年之久,不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故判断ETC通行费发票开具存在问题。(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理发现ETC通行费发票都来源于12个MAC地址和12个IP地址,开票时间多为晚8点至凌晨2点左右,集中大量开具,开票时间存在异常如果真如你企业法人谭某所述,ETC通行费发票来源是驾驶员提供,那么MAC地址和IP地址应比较分散,时间段也应该比较分散。税务部门找实际负责承运的驾驶员进行询问,没有驾驶员给谭某提供过ETC发票,故判断ETC通行费发票来源与谭某所述不符。

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共勾选认证39229份ETC通行费电子发票,金额15929767.20元,税额508812.20元,价税合计16438579.40元。该批发票已在入账月份在成本中列支并抵扣增值税。

综合以上情况,你企业收到的上述39229份ETC通行费电子发票是接受的虚开发票。

2、成品油发票问题

你企业作为运输企业,实际承运车辆应使用柴油,你企业法人代表谭某表述汽油是购买的油卡,然后用于个人车辆和提供给驾驶员作为冲抵运费了。因成品油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特殊性,是购买油卡时先开具普通发票,然后在实际使用后用加油的小票去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企业的汽油票中有部分还是四川成都和黑龙江齐齐哈尔等外地的发票,而且涉及各种型号汽油,故税务部门认为汽油发票不允许抵扣,不得税前列支。

你单位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共取得125份汽油发票涉及金额 700560.90元,税额91072.86,价税合计791633.76元,开票品名汽油合计116469.83升。上述发票已在入账月份在成本中列支并抵扣增值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3年10月增值税599885.06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等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3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869.13元,教育费附加12801.06元,地方教育附加8534.04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和国税发(2008)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上述发票金额,不得税前列支。

对你单位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7%-15%)本次检查 2021、2022年按应税所得率7%核定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2021年度应税销售额20385682.6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426997.79元(20385682.69x7%=1426997.79),应纳税额为 67699.78元[(1000000x12.5%x20%)+(426997.79x50%x20%)=67699.78],减去已申报的应纳税额5434.50元,应追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62265.28元(67699.78-5434.50=62265.28)。

你单位 2022年度应税销售额14566414.3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19649.01元(14566414.37x7%=1019649.01),应纳税额为25982.45元[(1000000x12.5%x20%)+(19649.01X25%x20%)=25982.45],减去已申报的应纳税额10407.24元,应追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5575.21元(25982.45-10407.24=15575.21)。

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多列支发票金额2248626.88元,由你单位自行向管理局作纳税调整。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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