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虚开发票罪,应缴税款移交税务机关

北京康诺翔科技有限公司等刑事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933号之一

被执行人:精英汇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智源信和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智捷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康诺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汇智精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博文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京成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隆鑫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亿舟康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普盛医信(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北京华顿日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帆。

被执行人精英汇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的(2021)京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依法追缴被执行人精英汇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智源信和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智捷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诺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智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文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京成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隆鑫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亿舟康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普盛医信(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顿日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应缴税款,移交税务机关,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精英汇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执行人智源信和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执行人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执行人智捷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执行人北京康诺翔科技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北京汇智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北京博文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北京京成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北京隆鑫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北京亿舟康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普盛医信(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北京华顿日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及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北京博文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汇智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成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隆鑫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普盛医信(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京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涉财产部分全部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46.55元,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亿舟康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6.77元,扣划被执行人智源信和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69.7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六项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书 记 员 王 宇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