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拟对你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9  1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

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桐浦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中间人介绍,向温州瓯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金额17818914.54元,税额2869375.67元,价税合计20688290.21元;向温州新联瓯贸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鞋贸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560091.68元,税额89614.69元,价税合计649706.37元。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金额18379006.22元,税额2958990.36元,价税合计21337996.5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因此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瑞安市税务局失联纳税人调查核实表、检查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刑初14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浙刑终233号)、鹿城公安经侦大队移交资料光盘(存于温州市瓯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卷内);

3、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02刑初840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03刑终302号)、《讯问笔录》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打印自鹿城公安经侦大队移交资料光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序号14虚开发票”之基准,拟对你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七月六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