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西税三稽 罚 〔2024〕 73 号 

西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一案

罚款 0.698519万元  

1.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020年度签订购销合同327,438.96元、房屋租赁合同88,000.00元、加工承揽合同176,159.50元;2021年度签订购销合同419400.68元、房屋租赁合同88,000.00元、加工承揽合同218,018.50元;2022年度签订购销合同263,779.50元、加工承揽合同582,785.00元、房屋租赁合同88,0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印花税共计527.77元,其中2020年少缴印花税137.10元,2021年少缴印花税322.80元,2022年少缴印花税341.97元。

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经查发现,你单位2020年支付给陕西*集团的管理费合计137,339.95元,2021年支付给陕西*集团的管理费合计159,824.76元,2022年支付给陕西*集团的管理费合计93,174.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向陕西*集团支付的上述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纳税调增管理费137,339.95元,查补的印花税137.10元应纳调减,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486.6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5,884.47元,已缴9,024.3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6,860.14元;2021年应纳税调增管理费159,824.76元,查补的印花税322.80元应纳调减,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9,197.2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467.48元,已缴8,479.9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987.54元;2022年应纳税调增管理费93,174.69元,查补的印花税341.97元应纳调减,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96,656.5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237.23元,已缴9,916.4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320.8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西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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