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局长批准强制执行:从2024年7月9日起从你单位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40.7元。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因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3〕317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一稽罚〔2023〕274号)的纳税义务,经我局通知及催告后你单位仍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你单位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一稽强扣〔2024〕22号),执行决定主要内容为:

从2024年7月9日起从你单位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40.7元。

如对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领取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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