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60%的罚款,罚款金额7,909,716.84元

迪税稽罚〔2024〕1号

维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       

未确认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项税款征收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2013年至2023年少缴13,182,861.45元(其中契税1,170,228.69元、营业税3,784,271.36元、增值税3,905,019.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4,464.54元、印花税94,232.02元、企业所得税3,844,645.4元)税款处以60%的罚款,罚款金额7,909,716.84元。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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