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12366问题集(2023年6月)

12366问题集(2023年6月)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09时06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09时0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销售额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且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我公司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09时08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开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如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08时41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已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08时44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08时4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15时02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我们关注到总局最近发布了新文件,明确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以前规定,这个新公告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请问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吗?

答: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我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小,可以在预缴时不享受,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6.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7.按文件规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填写并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哪可以找到这张表呢?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一张附表。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27号),附件中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8.这次发布的《公告》里说的“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是指什么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10.假设我单位上半年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7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月份预缴时,你单位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6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剩余的40万元,如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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