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相关问题向你单位加油站站长王*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那税稽罚20244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聂荣县*加油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那曲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4,423.7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1  发布日期    2024-07-12

违法事实    检查期间,检查人员通过调取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企业税务档案资料、申报纳税情况等资料;和查阅你单位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现金台账、申报表等,并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一一比对;对相关问题向你单位加油站站长王*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所属期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情形。具体如下:1.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少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652217.88元,需对相应所属期增值税进行补缴。2.检查你单位加油站销售情况发现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情形,应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故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进行重新申报,需补缴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聂荣县*加油站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加油站实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我局的检查工作,能及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主动提交自查报告,不存在拒绝、阻扰检查的情形,故对你单位上述问题造成少缴增值税84788.31元(包含留抵退税缴回6200.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66.82元、个人所得税85584.43元,处不缴少缴的税款0.6倍罚款,即罚款104423.7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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