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共开具上述农产品收购发票93份,价税合计7,902,562.40元,又将货款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名下,完成资金回流

阿拉尔税稽罚〔2024〕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阿拉尔市*木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1

违法事实    (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2020年,你公司向侯云霄、李静静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份,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金额:1,815,444.4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815,444.40元,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81,544.44元。 2021年,你公司向侯云霄、李静静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9份,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金额:1,562,27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562,270.00元,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6,227.00元。 2022年,你公司向侯云霄、李静静、卢建奎、卢雯玉、张恒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43份,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金额:3,646,248.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646,248.00元,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4,624.80元。 2023年,你公司向孙立伟、张恒、王克瑶、左玉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1份,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金额:878,6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78,600.00元,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7,860.00元。 经调查,你公司共开具上述农产品收购发票93份,价税合计7,902,562.40元,你公司支付给侯云霄、李静静、卢建奎、卢雯玉、张恒、孙立伟、王克瑶、左玉新货款累计7,902,562.40元,上述人员又将货款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员工王*玲(赵*卫配偶)的银行账户中,完成资金回流。你公司并未实际从侯云霄、李静静、卢雯玉、左玉新、张恒、孙立伟处收购过原木;卢建奎、王克瑶也不是农产品生产者。你公司开具上述9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开具的上述9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为虚开发票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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