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罚款:你单位为了取得银行贷款,需提供经营业务的发票银行才能发放贷款

遵税一稽罚﹝2024﹞1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桐梓县*苗木专业合作社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的帐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为了取得银行贷款,需提供经营业务的发票银行才能发放贷款。你单位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日向桐梓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具4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4135900.00元;发票代码:052002000211、052002200111;发票号码:73097544-73097548、65373326-65373339、65373340-65373362、65373381;货物名称:种子种苗*楠木、种子种苗*鹅掌楸。2023年2月13日向遵义桐之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3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3000000.00元;发票代码:052002200111;发票号码:65373384-65373414;货物名称:农副产品*方竹鲜笋。 2022年9月23日,你单位对公账户(开户行:工行遵义桐梓支行,账号:*)收到桐梓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梓县支行,账号:*)转入苗木费4135900元。你单位将上述31份发票拿给了中国银行作为贷款的资料,于2022年9月16日(开户行:中国银行遵义市南京路支行,账号:133074872304)收到中国银行发放的贷款3000000.0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为取得银行的贷款,在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开具7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7135900.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金额7135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3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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