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稽公字〔2024〕*

发布时间:2024-07-09 09: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4〕**号)(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5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号

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8年销售货物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的偷税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取得销售货物少计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资料;

4.实际经营人询问(调查)笔录;

5.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

6.银行账户转账明细;

7.销售合同;

8.其他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第四条“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法行为第(一)款第2项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17中“裁量基准”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拟处罚款3,948,426.35元。

你单位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第六条“违反发票管理类”违法行为第(一)款第3项 “多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未开具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未开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拟处罚款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3,948,426.3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