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未能查实你公司已将上述1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成本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4〕6号)

长汀县*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李*营):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二稽处〔2024〕38号)。

公告送达内容如下:我局(所)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6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1.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济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11130发票号码03537782-5、发票代码3700212130发票号码09972066-71,货物名称:*皮革毛皮制品*水貂皮,金额合计970354元、税额合计126146元、价税合计10965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取得上述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6146元。你公司是出口退税企业,经计算,2022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126146元后,将造成2022年5月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减少126146元,因此应对你公司已取得的2022年5月出口退税其中126146元予以追回。

2.附征税费

经计算,2022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126146元后,会造成你公司2022年5月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减少126146元、同时出口免抵税额增加126146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缴202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53.65元、教育费附加1892.19元、地方教育附加1261.46元。

(二)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未能查实你公司已将上述1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成本列支。

证据资料: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勘验笔录》、EMS回单、公告网页打印件,风险系统发票清单、电费分割单,相关资金账户流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票开具情况统计表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相应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2年5月增值税126146元。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2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53.65元、教育费附加1892.19元、地方教育附加1261.46元。

以上应追缴税费合计132453.3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5年0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261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3.6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7月10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