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山税阜税通〔2024〕39号
中山市*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发现你(单位)开发的*工业园 项目(项目编号:*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本机关决定核定征收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阜沙税务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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