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是个“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4〕128号

江苏*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号*幢*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企业收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519145.84元,税额587488.96元,价税合计5106634.80 元。上述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此外,你企业未按规定保管2017-2020年记账凭证等账簿资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91号令)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结合该企业留抵税额情况,该企业应补缴2019年5月增值税556028.79元,2019年7月增值税31460.1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2019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922.02 元,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02.21 元。

3.根据国发〔1986〕50号文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苏政发〔2011〕3号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补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2019年5月教育费附加16680.86元,2019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1120.58 元;应补缴2019年7月教育费附加943.81元,应补缴2019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629.20 元。

4.企业相关账本和资料都无法找到,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因此按核定征收补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参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之规定,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47601.46 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一罚〔2024〕75号

江苏*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所)于2022年9月19 日至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号*幢*室 )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属期内涉嫌虚开的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企业收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519145.84元,税额587488.96元,价税合计5106634.80 元。上述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此外,你企业未按规定保管2017-2020年记账凭证等账簿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上下游销售合同、银行流水、账簿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处以少缴税款0.7倍罚款,计426957.31元;对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8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4,957.3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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