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金额58945851.75元,税额9431336.25元,罚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稽罚告〔2024〕80号

无锡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Q):

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8年7月28日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58945851.75元,税额9431336.25元,价税合计68377188.00元,为没有货物购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材料:

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下游开具发票明细、纳税申报记录、实地照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 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2018年 7 月 2 8 日开具的6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58945851.75元,税额9431336.25元,价税合计6837718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 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 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罚款6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

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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