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详实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认定超过五年追征期的补缴税款不再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一处〔2024〕68号

徐州*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丰县孙楼镇街道办事处张新庄村)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本案为丰县税务局移交案件,根据丰县提交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稽查传递单》,你单位涉嫌接受虚开发票,发票份数42份,涉案发票价税合计4568191元。根据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2015年8月-12月接受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4042646.94元,税额:525544.06元,价税合计4568191元,其中正常发票41份,金额合计4032717.74元,税额合计524253.26元,价税合计4556971.00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2015年8月接受虚开发票12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173776-00173787,开票日期:2015年8月25日,金额合计1182953.05元,税额合计153783.95元,价税合计1336737.00元;2015年9月接受虚开发票6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173820-00173825,开票日期:2015年9月14日,金额合计582963.73元,税额合计75785.27元,价税合计658749元;2015年10月接受虚开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466218-00466222,开票日期:2015年10月19日,金额合计489863.73元,税额合计63682.27元,价税合计553546元;2015年12月接受虚开发票18份,其中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91833-00891844、00891846-00891848、开票日期:2015年12月15日、金额合计1477932.81元,税额合计192131.19元,价税合计1670064元;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91869-00891871,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6日,金额合计299004.42元,税额合计38870.58元,价税合计337875元。作废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91845,开票日期:2015年12月15日,金额:9929.20元,税额:1290.80元,价税合计:11220.00元。

1.上游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情况

根据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案情简介》得知你单位上游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主要证据为:(1)纳税人状态信息异常,为非正常户;(2)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异常;(3)纳税人长期申报异常;(4)无开具发票品名所对应生产、购买记录;(5)银行账户异常,你单位银行往来资金存在明显的异常现象,涉嫌资金回流。有公司向其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后,同一天就将该笔资金转账给个人账户(非法定代表人)。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下游企业大宗销售未见相对应的资金流,未见其所销商品的采购资金流出,无物流费用支出,无人员工资及缴纳相关社保费用支出,且无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2.丰县税务局检查情况

根据丰县税务局移送稽查时提供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连云分局扣押决定书》等材料,得知:(1)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立案侦查。(2)你单位办公地点于2020年11月24日发生火灾,导致财务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全部烧毁。(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向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缴纳了485382.68元的违法所得和5000元的保证金。(4)取得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4556971元,你单位转入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4219096元,发票价税合计与转账总金额差337875元由现金支付,你单位与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底账清。(5)你单位现金支付的337875元对应的发票为公安未核实的3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91869-00891871,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6日,金额合计299004.42元,税额合计38870.58元,价税合计337875元。

3.被查单位目前经营情况

(1)联系相关人员情况。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拨打了法定代表人王*电话1879639****,为空号,2023年5月10日拨打财务负责人赵**电话1529871****,接电话人表示是法定代表人王*多年前用她的身份信息做登记而已,并没有帮她做过账,且早已无联系。2023年5月10日拨打办税人员电话号码1365521****,接电话人表示2016年时仅干了几个月代账会计,且早已无联系。后期检查人员通过法院提供的资料联系了法定代表人王*的诉讼代理人刘*,2024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王*到我局说明情况,你单位由于近10年都不经营了,公章也不知道放在哪里了,并对我局的检查情况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2)生产经营地址未见你单位。检查组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10时到达丰县孙楼镇街道办事处张新庄村,经询问村干部得知此地有处厂房在七八年前有过纺织企业短暂经营过,不清楚当时的企业名字和老板姓名。目前此处厂房由一个电动三轮车厂家用于生产组装。

4.涉案发票抵扣情况

对于上述41份未作废涉案发票,通过在江苏税务风险管理平台的抵扣信息栏核实出被查企业已全部认证抵扣,具体是:

2015年8月认证抵扣了8份(发票号码:00173780-00173787),合计金额787271.65元、税额102345.35元;

2015年9月认证抵扣了10份(发票号码:00173776-00173779、00173820-00173825),合计金额978645.13元、税额127223.87元;

2015年10月认证抵扣了2份(发票号码:00466218、00466219),合计金额197734.52元、税额25705.48元;

2015年11月认证抵扣了2份(发票号码:00466220、00466221),合计金额197734.52元、税额25705.48元;

2015年12月认证抵扣了15份(发票号码:00891833-00891844、00891846-00891848),合计金额1477932.81元、税额192131.19元;

2016年1月认证抵扣了4份(发票号码:00891869-00891871、00466222),合计金额393399.11元、税额51141.89元。

5.司法机关查实情况

根据连云港市连云区公安局对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的讯问笔录,陈**承认2015年-2016年期间,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在和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你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按照买票人提供的信息将棉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邮寄给买票方,买票方按照票面金额对公转账到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之后陈**将买票方公户转过来的钱转到陈**控制的的几个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陈**的同学苗**、亲戚钱**、然后再通过这几个个人账户将钱转到买票方指定的个人账户,陈**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

根据连云港市连云区公安局对王*的讯问笔录,王*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承认在2015年8月因为你单位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王*联系陈**后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陆续从陈**那里虚开了棉花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400多万元,当时王*和陈**谈好是先开票后公司对公转账,你单位按照每次开票的金额将钱转到陈**的*公司后再通过个人的卡将钱转回到王*名下以及王*家属刘**的个人卡上,陈**虚开给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都被抵扣你单位的税款了,王*承认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份这段时间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开给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王*和陈**谈好按照票面金额的1.2%、1.3%收取开票费用。

根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苏0703邢初211号,陈**向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控制人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19096元,其中发票金额3733713.32元,税额485382.68元,已抵扣完毕。法院判决没收王*的违法所得485382.68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6.资金回流情况

对检查人员查询的你单位公户(账号:320321011101000007****)、法定代表人王*(账号:622452191100387****)、连云港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公户(账号:54695822****)资金交易记录及法院提供的钱**资金交易记录(账号:54436292****)、苗**的资金交易记录(账号:54566294****)进行梳理,发现你单位从2015年8月27日到2015年12月23日向连云港*商贸有限公司公对公转账金额共计4219096元,基本上都是你单位公户向连云港市*商贸公司转款后,当日即通过苗**或者钱**账户把钱回款到王*或者刘**账户。苗**为连云港*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的同学,钱**为陈**的亲戚。刘**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的丈夫。与公安机关对王*和陈**的讯问笔录上提到的资金流水情况基本一致。

根据公安讯问笔录反映,2015年9月24日转款给连云港*商贸有限公司的8749元不存在回款的情况,主要是付的买票的钱,对应的是2015年9月14开具的发票658749元,开票费用为1.3%;2015年12月23日转款给连云港*商贸有限公司的20064元也不存在回款的情况,也是付的买票的钱,对应的是2015年12月15开具的发票1670064元,开票费用1.2%。其余部分开票费用,陈**解释除去上面的那笔1.3%以外其他的买票费用都是按照票面金额的1.2%收取的,买票费用怎么给的记不清楚了。王*解释可能是现金给的,除去直接扣下来的,其他的都是按照票面金额的1.2%来算的。

7.税款计算: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和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了抵扣税款故意让对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张,发票金额3733713.32元,税额485382.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第182号之规定,故意接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485382.68元。你单位接受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891869-00891871金额为299004.42元,税额为38870.58元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之规定,上述3张发票应补缴税款38870.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38870.58元已超过五年追征期,对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不再追征。

1.增值税:你单位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认证上述41份涉案发票并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发票所载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3张发票涉及的税款38870.58元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无需补缴,其余应补缴增值税款2015年473111.37元,其中2015年8月102345.35元、2015年9月127223.87元、2015年10月25705.48元、2015年11月25705.48元、2015年12月192131.19元、应补缴2016年1月增值税12271.3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17.27 元、教育费附加3070.3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046.91元;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361.19元、教育费附加3816.72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544.48元;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27元、教育费附加771.1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514.11元;2015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27元、教育费附加771.1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514.11元;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606.56元、教育费附加5763.94元及地方教育附加3842.62元;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13.57元、教育费附加368.14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45.43 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丰县西城消防救援站提供的火灾证明,徐州市丰县孙楼镇叶庄厂房发生火灾,根据丰县税务局转来的证明材料中你单位写的情况说明,王*在孙楼镇叶庄村东头租的一间办公室因为火灾账簿凭证合同等资料全部烧毁,你单位一直未提供账簿凭证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你单位属于棉纺纱加工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你单位2015年度申报营业收入8263391.61元,营业外收入0元,收入总额合计8263391.61元,

你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13169.58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3292.4 元,2015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83.70元,2015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1208.7元。你单位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0326705.29元,营业外收入0元,收入总额合计10326705.29元,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16335.26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9083.82 元,2016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1109.78元,2016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7974.04元。

以上合计查补税款(费)763103.69元。罚款合计127974.04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基本信息、涉案发票勾选认证信息、纳税申报情况等;

(2)《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稽查传递单》及其附件等证据资料;

(3)银行交易记录;

(4)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提供的讯问笔录、资金流水等判决资料;

(5)上游税务机关的协查报告;

(6)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根据我单位的检查结果于2024年1月11日向我单位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你单位认为2015、2016年度应补缴524253.26元增值税是错误的,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485382.68元,多出来的38870.58元取得的发票有真实业务,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予认可。

(2)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485382.68元已于2021年底已在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上缴(王*陈述已与连云港警方取得联系,反复证实,所交的钱就是增值税税款,偷逃国家税款在警方的叫法就是违法所得),对于已缴过的增值税税款,你单位认为不能重复缴纳,应把缴纳过的钱扣除掉。

(3)你单位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是错误的,应按照接受虚开的增值税税款485382.68元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4)你单位认为接受虚开发票的年度是2015年发生的,应该只核定2015年度接受虚开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485382.68/17%=2855192.24),你单位认为自己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应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不能按照25%计算,更不应该计算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检查人员意见:

(1)根据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8-12月份累计开具给你单位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涉案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173776-00173787、00173820-00173825、00466218-00466222、00891833-00891848、00891869-00891871,其中正常发票共计41份,金额合计4032717.74元,税额合计524253.26元,价税合计4556971.00元;作废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91845,发票金额:9929.2元,税额:1290.8元,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公安机关未对你单位2015年12月26日接受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发票号码00891869-00891871,发票金额299004.42元,税额38870.58,价税合计金额337875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说明,这3张发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因为已过追征期,不再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根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苏0703邢初211号,陈**向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控制人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219096元,其中发票金额3733713.32元,税额485382.68元,已抵扣完毕。法院判决没收王*的违法所得485382.68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4日已通过尾号为7797的账户向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缴纳了违法所得485382.68元。根据法院判决书,该笔款项为司法机关没收王*的违法所得,你单位也未提供该笔款项为增值税税款的任何凭据。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4)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的年度虽然是2015年,但你单位2016年1月认证抵扣了2015年取得的4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91869-00891871、00466222),合计金额393399.11元、税额51141.89元。我局对2016年度接受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由于你单位账簿丢失,成本列支情况无法核实,对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定征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对你单位接受连云港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891869-00891871金额为299004.42元,税额为38870.58元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之规定,应补缴税款38870.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38870.58元已超过五年追征期,对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不再追征。

对于2015年和2016年故意取得的38份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第182号)之规定,故意接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单位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合计473111.37元,2016年增值税合计12271.31元,共计485382.68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追缴你单位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655.56元、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13.57元,共计24269.13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追缴你单位2015年教育费附加合计14193.34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9462.23元,2016年教育费附加合计368.14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45.43元,共计24269.14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01208.7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27974.04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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