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风险研判有虚就好查:进销不匹配,不符合经营常规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一处〔2024〕71号

江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D)

我局(所)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提取你单位相关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注册地进行实地查找,对该案件实施检查,现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无法电话联系到相关人员,实质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你单位实质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2024年4月25日第一次拨打了法定代表人杨*雷电话1331322****,对方表示不是杨*雷本人并且不认识杨*雷,拨打财务负责人范*辉电话1537160****,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多次拨打1861389****均无人接听。拨打办税人员罗*电话1808673****,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她们是代账公司的,之前帮你单位进行代账,但现在已经没有联系了。后续法定代表人杨*雷电话1331322****向检查人员回拨,表示自己是杨*雷朋友,不知道为什么杨*雷会用自己的电话注册公司。

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徐州市沛县龙固镇电商大楼1107室实地查看,并未见到你单位标识。随即,检查组后又一起走访附近居民,均确认从未听说过你单位。根据实地勘验证实你单位经营注册地址根本不存在,你单位是虚假注册。 

2、查询你单位公户,发现你单位收到下游企业款项后,随即大额转出给他人,不符合经营常规。

通过查询你单位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检查组查询了你单位公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龙固支行的账号为1024510104000****,发现2020年有晋江广贸化工有限公司与晋江弘拓鞋材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的付款记录,但你单位收到货款随即分次转给杨*雷个人账户,随即杨*雷转给林*芳个人账户。林*芳是晋江乐驰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晋江乐驰鞋业有限公司监事名为林*黎,而林*黎与林*辉是晋江全汇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林*辉又是晋江广贸化工有限公司与晋江弘拓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林*芳与晋江广贸化工有限公司与晋江弘拓鞋材有限公司有关联,存在资金回流嫌疑。

3、短期内突击开票,且不久后注销企业,符合虚开特征。

通过江苏税务风险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2020年向下游开票非常集中,而且几乎都是顶格开票。你单位2020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20年10月、11月,共向下游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作废发票),金额合计9926763.19元,税额合计1290479.11元,价税合计11217242.3元。2021年8月20日注销。

4、2020年收到的上游企业浙江舟山增鑫石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被当地稽查局定性虚开且与上游企业有明显资金回流。

通过江苏税务风险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2020年共收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来自浙江舟山增鑫石化有限公司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为虚开。

通过查询你单位资金账户与法定代表人杨*雷的个人账户,发现有名为高*宾的个人账户向杨*雷个人账户转账,之后杨*雷转给你单位公户,你单位再用这笔资金作为货款支付给浙江舟山增鑫石化有限公司。经查实高*宾为浙江舟山增鑫石化有限公司股东。

5、商贸企业购销背离。

你单位是贸易企业,上游浙江舟山增鑫石化有限公司与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给你单位开具的发票名称为*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给下游晋江广贸化工有限公司与晋江弘拓鞋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名称为*化学合成材料*聚乙烯,进销不匹配,不符合经营常规。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上下游购进货物信息、发票开具信息、申报信息等;

(2)《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3)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的银行流水。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自2020年7月29日开业以来开具的150份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其中正常发票150份,金额合计14884727.69元,税额合计1935014.61元,价税合计16819742.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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