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资料不属实,未按未满两年征收税款,不应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大安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税 通 〔2024〕 7413 号

崔*杰: 222*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

通知内容:纳税人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售位于吉林省大安市房屋编号为 5-5-*-102、建筑面积为 86.01 的房产一套,因提供资料不属实,未按未满两年征收税款,不应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纳增值税税款 7228.9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06.03 元、教育费附加 216.87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144.58 元、合计少缴纳税款捌仟零九十六元四角三分(8096.43 元)。限 2018 年 10 月 15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国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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