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裁定书,房产已裁定归属变更,需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邱*(身份证号:532501**********43):

事由: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3执恢9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你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户房地产归唐*玲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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