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发出货物,应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K    

纳税人名称  诸城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二 罚 〔2024〕 30 号    案件名称    诸城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2018年至2023年,诸城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将产品销售给四川子童香料有限公司等客户,货物已经发出,收取的货款6091829.00元(含税)未计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其中通过公司账户收取1378600.00元、通过个人账户收取4713229.00元),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问题序号1)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737201.86元(具体情况见附表)。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    你单位通过收取货款不计收入,少缴增值税737201.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843.11元、印花税2840.36元、企业所得税346889.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四、违反税款征收类第16款 偷税:违法情形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567887.65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7-0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