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金税稽强催〔2024〕16号
费*寅(纳税人识别号:3*310):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金税稽罚〔2022〕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金税稽处〔2022〕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缴纳税款140,480.00元,罚款84,288.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
地址:金华市五一路606号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刘*(浙税稽*,浙税稽*)
二O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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