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销售棉籽426.13吨,未计收入成本已结转入账,罚款50%

冀邢税稽罚﹝2024﹞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河北*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4,276.7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销售棉籽未记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经查,你单位在2022年12月期间向何*杰销售棉籽426.13吨,含税金额合计1619292元,未在账簿上列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33703元。 你单位2022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2月销售棉籽1619292元,不含税价款1485588.92元,未记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已记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5588.92元。 你单位销售棉籽未记账造成少缴纳2022年12月印花税(1619292-133703)×0.03%÷2=222.84元,相应调减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4276.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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