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稽查故事听起来像小说一样

巴税稽罚〔2024〕2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巴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4,274.6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5

违法事实    (一)发票方面 你单位于2020年5月至9月期间共收到新疆昆仑*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柴油,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2300801-02300811、02301062、02301061、02545496-02545499,价款1548672.56元,税额201327.44元,价税合计1750000.00元。其中:2020年5月取得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6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155309.76元;2020年9月取得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46017.68元。以上发票已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综合选案股经分析结合轮台县税务局转交线索,认为以上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检查组根据选案分析结果对你单位取得以上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检查组在调查核实阶段分别对你单位总经理谢*宇、项目副经理李*林进行了询问,两人在询问笔录陈述你单位的客户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主要业务是提供修井服务,在修井业务中会产生一些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成本,这些成本要求由各项目经理负责提供相关发票,经核实后予以列支成本。2019年、2020年期间你单位将部分油田修井业务交由项目经理张*明负责,2019年年底修井业务结束时,你单位要求张广明提供上述业务对应的发票,张广明便于2020年5月开始陆续向你单位提供了由新疆昆仑*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潍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按张广明的要求分四笔通过对公帐户将1750000.00元转至昆仑*的对公帐户,你单位取得发票后进行了进项抵扣并在税前列支了成本。同时,谢*宇、李*林均陈述你单位与新疆昆仑*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轮台县税务局在转交案源线索前对张*明进行了询问,张*明在询问笔录中称:2020年5月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谢*宇联系到他表示单位缺少发票企业所得税成本无法进行列支,张*明便通过中间人(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联系到了昆仑*给你单位开具发票,并要求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昆仑潍华转账1750000.00元,昆仑潍华扣除13%的税款后,将剩余的款项又转回至谢祥宇和你单位办公室主任王*清(琴)的个人银行卡上,你单位实际未从昆仑潍华购入过柴油。 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实,你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你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与薛云、王太碧、王东艾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将其开具的价税合计1800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前列支的行为,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偷税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申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申报缴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违反税款征收类16(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8549.23元,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4274.6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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