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税稽稽罚(2024)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阿*市*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阿*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你公司取得由山西*安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9,280.00元(发票代码:014****0011,发票号码:78228204);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43,700.00元(发票代码:014****0011,发票号码:78032559~78032562);山西*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443,920.00元(发票代码:014****0011,发票号码:93127383~93127387);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8份,价税合计1,742,100.00元(发票代码:014****0011,发票号码:96858919~96858929,96858939~96858945);山西*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71,000.00元(发票代码:014****0011,发票号码:96203407~96203410)。 上述发票共计32份,发票开具金额合计3,000,000.00元。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所涉及发票企业均与你公司未实际发生业务往来,发票均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微信联系开票中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2022年12月1#、2#、3#、9#、10#、11#、18#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你公司情况说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开票中介聊天记录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开票中介支付凭证及网银电子回单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阿*市*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罚款1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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