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道公司偷税

昆税二稽罚〔2024〕6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足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7,926.7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偷税少缴增值税21228.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2.99元、企业所得税6029.97元的行为,处以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即罚款14000.72元;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851.78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数额0.5倍罚款,即罚款3925.98元。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7926.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公告〔2023〕4号)税款征收类序号37代码501违法行为的第1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公告〔2023〕4号)税款征收类序号44代码508违法行为的第1档裁量标准“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26日预缴税款28001.36元,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785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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