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及家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同企业对投资人红利分配

长税稽 罚 〔2023〕 6 号

吉林省杰盛进出口有限公司-骗税  

(一)发票违法环节 你单位2020至2022年度内存在的白条(自制凭证)入账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换开、补开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40中“裁量基准”第三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不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3,00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环节 你单位2021、2022年度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及家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同企业对投资人红利分配,属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24中“裁量基准”第三款“(一)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3,769.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40中“裁量基准”第三款  对你单位2020至2022年以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属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对你单位处以3,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24中“裁量基准”第三款你单位截止2023年7月6日已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7,539.66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3,769.83元。 综上,合计应缴罚款6,769.83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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